【解讀最新期刊-月旦法學教室174期(106年4月)-超級故意】

關鍵字:超級故意直/間接故意未必故意明知蓄意

 

許澤天教授本期發表《直接故意與超級故意》,提出下述關於傳染花柳病罪的例題,主要是引導出本篇文章重點-故意的內涵。以下先介紹故意的內涵,最後對例題做解答:

 

【例題】

甲男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乙女為性交,致乙女受傳染。甲男的辯護人在法庭上指出,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的主觀構成要件係直接故意,依照同法第13條第1項的定義,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須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始能該當直接故意,甲男雖明知自己有花柳病,卻刻意在體外射精,自非有意使得乙女遭傳染。經法院調查,法院確信甲男雖然不是有意讓傳染結果發生,卻對此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試問法院得否判甲男成立「傳染花柳病罪」?

 

【解析】

 

 一、國內通說:

 

國內通說認為故意係由「認知」與「意欲」兩個要素組成,刑法第13條第1項為直接故意、第2項為間接故意(詳細論述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2-6至2-9。)。

 

二、許澤天教授:

 

(一)依照強弱程度,認知可分為明知有預見(認為可能)不知;意欲可分為蓄意(目的性企求)不違本意(單純容任)不欲。德國學說根據認知及意欲的不同強度,將故意區分為「蓄意故意」、「明知故意」、「未必故意」。

 

1、未必故意:與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的規定內涵相當,亦即有預見+不違本意即構成。

2、明知故意:認知程度上要求為明知,意欲程度上只要求為不違本意即可,又稱二級直接故意

3、蓄意故意:認知程度上要求為有預見,意欲程度上則要求為蓄意,又稱一級直接故意

 

(二)超級故意

 

有發現了嗎?認知程度上要求為明知,意欲程度上要求為蓄意,亦即相當於我國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之內涵,並不在上述三種德國學說故意概念中。

 

許澤天教授認為第13條第1項的「明知」與德國學說的明知故意相當,第13條第2項的「有意使其發生」與德國學說的蓄意故意相當,為兩者合併的故意內涵,許澤天教授稱之為「超級故意」,並認為第13條第1項在刑法釋義學上並無任何效力或指示意義,為應廢除的贅文。

 

三、例題解析:

傳染花柳病罪主觀構成要件只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性交,並沒有要求明知將因此傳染。本題中甲明知自己有花柳病,仍決意隱瞞並與乙女性交,且對於致傳染於乙女不違背其本意,具備本罪的故意。

 

相關連結:

1.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2.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408346

參考資料:

1.《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學稔,頁2-6至2-9。

2.月旦法學教室第174期,1064月,元照,頁26至28。

附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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