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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5865判決-未依刑訴法第139、140條之扣押效力

 

爭點:實施扣押之人員未依刑訴法第139、140條規定製作收據、封緘等或命人看守,扣押是否生效?

 

關鍵字:刑事訴訟法、扣押、移入公權力支配、扣押生效要件

 

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29日作成109台上5865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扣押之生效要件:

扣押,乃取得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之占有而為之強制處分,以本其決定實施扣押之意思而為執行,即生效果。因此,扣押之意思已向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表示,並將應行扣押之物移入公權力支配之下,其扣押行為即屬完成,該扣押物於此時在法律上應認為已由國家機關占有中。

二、實施扣押人員未依照刑訴法第139140條之規定,不影響扣押效力:

至於扣押後,該有權實施扣押之人員有無依刑事訴訟法第 139條規定,製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並對扣押物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以及有無依同法第140 條規定為適當之看守、保管等,均係扣押行為完成後之處置程序,非屬扣押之生效要件

三、本案情形:

原判決已說明「9533日子○傳播公司扣押物」係經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所得,並無違法搜索情事,雖扣押物品目錄表僅記載相關證物19箱,但已供在場之子○傳播公司負責人曾○○於該扣押筆錄簽名確認,縱使嗣後經調查局承辦調查員等人依檢察官指示啟封勘驗,補製作詳細扣押物品目錄表時,上訴人及相關人員未陪同在場,依上開說明,亦不影響先前搜索、扣押程序之合法性。況於偵查中,承辦之調查局調查員於詢問同案被告曾○○、張○○、郭○○、李○○、徐○○及證人辜○○、楊○○等人時,經提示上開扣押物供其等辨認,上開同案被告及證人亦皆未質疑上揭扣押證物之同一性,因認上開搜索扣押所得之物均得作為物證而有證據能力,亦無毒樹果實理論適用可言,上訴人及其辯護人主張上開「9533日子○傳播公司扣押物」之搜索、扣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該扣押物不得採為證據云云,並無可採等旨綦詳,經核並無不合。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5865%2c20211229%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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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oxincriminallaw.pixnet.net/blog/category/3683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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