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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8台上4163判決-修改支票影本構成何罪】

 

爭點:以影印方式修改支票影本金額,構成何罪?

 

關鍵字:支票、影印、影本、變造、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19日作成108台上4163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支票意義:

「按稱支票者,謂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此為票據法第4條、第126條及第11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以影印方式修改支票影本金額,非變造支票:

「行為人未變造支票,而以影印方式,將支票影本之金額修改,因支票影本不能據以移轉或行使支票上權利之效果,顯與一般文書之影本與原本有相同之效果者不同,所為並未符合變造支票之行為。」

三、非發票人影印修改支票影本金額,屬偽造私文書:

具有支票外觀之影本,可推知製作人名義(發票人),且得據以表示執票人享有特定票載內容之票據權利,而具有表彰一定法律關係之功能,仍有相當證明程度,不失為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規範之「文書」,職是,非支票發票人將支票影本內容加以虛構,以達法律交易進行訛詐之行使目的,既已具有形式不實(非發票人所為)與實質不實(票載內容虛構),自屬偽造之私文書。」

四、案例事實:

[例題]

小駱於108年9月中,先影印所持有之華泰商業銀行支票,再將該支票影本之金額欄內「參仟萬元正」改為「貳仟萬元正」,憑票支付欄內「讀稔建設有限公司」改為空白,發票日「106年7月30日」改為「108年10月20日」,完成後,於108年10月初某日,將該支票影本傳真予小克而行使之。試問,小駱是否構成犯罪?

[解答]

最高法院認為小駱以影印方式虛構支票內容而虛偽表彰有上開票據債權,雖屬支票影本之偽造,然既可推知該支票之發票人名義,且係據以表示小駱因持有該支票而享有2,000萬元之票據權利,已具有表彰一定法律關係之功能,而有相當證明程度,屬刑法第210條規定之偽造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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