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7台上4725判決-照片之證據能力判斷標準】
爭點:照片是否為傳聞證據?有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證據能力如何認定?
關鍵字:照片、機械性記錄功能、人類意思表達、言詞或書面陳述、證據取得合法性、證據調查程序
最高法院於108年12月19日作成107台上4725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照片之意義:
「照相機拍攝之照片,係依機器之功能,攝錄實物形貌而形成之圖像」
二、照片為供述證據之情形,依傳聞法則判斷證據力:
「其係以人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為攝取內容,並以該內容為證據,或以照片作為供述之一部使用,或著重在利用照相之機械性記錄功能形成事物報告的過程,而具有與人之供述同一性質者,始應依供述證據定其證據能力。」
三、照片為非供述證據之情形,與物證相同方式判斷證據能力:
「若照片所呈現之圖像,並非屬人類意思表達之言詞或書面陳述,自不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範圍內,其有無證據能力,與一般物證相同,端視其取得證據之合法性及已否依法踐行證據之調查程序,以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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