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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時事-酒駕撞人無公共危險?】

 

Quote:「……法官認為林翁已高齡72歲,未能完成測試原因是否與飲酒有關,還是因平衡感與肌肉控制能力較弱所致,顯有可疑,檢方無積極證據證明該起車禍是林翁酒後不能安全駕駛所致,應予無罪諭知,……」

 

新聞連結:法官見解:年紀大本就反應慢/酒駕撞人 獲判無罪

 

大家覺得檢方關於不能安全駕駛的論證有沒有理由?1、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4項不合格(總共5項。記載4項不合格,實際上只有2項不合格)。2、被告與他人發生車禍。所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

 

本案檢察官起訴認為被告林翁(吐氣酒測為每公升0.18毫克)構成刑法第185 條之3 1 項第2 款之服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檢方認為林翁不能安全駕駛的主要理由有二:1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4項不合格(總共5項目)。2、與他人發生車禍。以下是院檢的舉證及論述:

 

一、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4項不合格:

()檢方舉證:
依照員警製作的平衡檢測紀錄表,下列4項不合格:
A.直線步行10公尺後請其迴轉走回原地。
B.雙腳併攏、兩手緊貼大腿、將一腳向前抬高15公分、並停止不動30秒。
C.雙腳併攏、雙手向前平伸、閉眼、輪流使用左右手的食指指尖觸摸鼻尖。
D.閉雙眼、30秒內朗誦阿拉伯數字、由10011030
()院方認定:
1、法院勘驗林翁的生理平衡測試錄影,認定AC項目達「合格」標準,不是不合格。BD是未完成,「本案警員製作之平衡檢測紀錄表檢測結果之記載顯有錯誤」: 
A.林翁直線走路狀似平穩,身體未搖晃。
B.林翁身體有些許搖晃,但右腳抬起時能撐住約3 秒,警員未待30秒結束即向被告表示可以結束了。
C.林翁有閉上雙眼,成功交互以雙手食指或以其他手指碰觸鼻尖。
D.林翁12秒內自1001朗誦至1009,但唸到1006後跳1008,隨即又更正自1007繼續朗誦,其餘數目數對,過程流暢無錯誤。

 

2、有沒有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不是只以平衡檢測紀錄表檢測結果有部分項目不合格為唯一依據:

(1)林翁雖然未能完成B.單腳站立30秒之測驗項目,但是法院認為這個項目高度依賴腿部肌力與平衡感,肌力較弱或平衡感欠佳之人即使沒有喝酒也可能無法完成測試,況且林翁受測時已達72歲高齡,所以林翁未能完成測試未必是因為喝酒所造成,也可能是單純因為平衡感與肌肉控制能力較弱。

(2)林翁在D.朗誦數字項目上,雖然一度自1006跳至1008,但是立刻自行更正自1007起繼續朗誦,所以林翁未完成D.項目,可能只是一時口誤。

 

二、與他人發生車禍:

()檢方論證:

林翁因為喝酒後注意能力與駕駛能力顯著降低,才會沒注意到別人的機車,因此發生擦撞,所以已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

()法院認定:

車禍發生原因很多,實務上肇事雙方都沒有喝酒卻仍然發生車禍事故的案例也很屬常見,所以不能單純以發生車禍之結果就推論林翁是因為飲酒導致不能安全駕駛。

 

看完這篇後,你覺得依照1、警方錯誤記載的平衡檢測紀錄表(記載4項不合格,實際上是只有2項不合格)。2被告與他人發生車禍。依照這兩點所以構成不能安全駕駛,這論證有沒有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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