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518判決-自白】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自白、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

 

最高法院於106年8月2日作成106台上2518判決,此判決對於何謂自白?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係為鼓勵是類犯罪行為人自白、悔過,並期訴訟經濟、節約司法資源而設。此所謂『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之意。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或幫助他人施用毒品,係不同之犯罪事實。苟被告所承認者,係轉讓毒品或幫助他人施用毒品,難認其已就販賣毒品之事實為自白,要無上揭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106台上2518判決闡釋:

1、自白係指對自己之犯罪事實全部或主要部分為肯定供述。因此不需要對於全部犯罪事實為承認,就可以認為是自白。

2、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幫助他人施用毒品,是不同犯罪事實,即使被告承認轉讓毒品之犯罪事實,也不能認為是就販賣毒品之主要部分犯罪事實為肯定之供述,不能認為是自白,因此不能依危害防制條例減刑。

 

此外有一個類似概念「有罪之陳述」(參刑訴第273條之1規定即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要件),此與「自白」是否同義?可以思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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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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