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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10台上183判決-過失犯注意義務來源及判斷

 

爭點:過失犯之注意義務之來源?如何判斷違反注意義務?

 

關鍵字:過失、注意義務、社會生活上必要之注意、社會共同生活領域、預見可能性、避免可能性

 

最高法院於1101215日作成110台上183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注意義務之來源:

按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其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係指課予行為人以注意義務時,必須考慮各種情節,就「在某種行為之中,於如何範圍內應要求其注意。」加以檢視。亦即凡諸「社會生活上必要之注意」均為其注意義務之標準。然因其標準係以抽象之概念,作為判斷注意義務之有無,及應為如何程度之注意。故於體現在具體個案情形時,即應依據法律、契約、習慣、條理以及其他行為當時之各種情節以為決定。從而,該判斷標準應以社會共同生活領域中之各種安全或注意規則,來檢視行為人有無注意不致使法益侵害發生之義務,進而決定其行為應否成立過失犯。

二、如何判斷是否違反注意義務:

至行為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仍應以行為人在客觀上得否預見並避免法益侵害結果為其要件,於依日常生活經驗中有預見可能,且事實上具防止避免之可能性時,方得課以過失責任。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10%2c%e5%8f%b0%e4%b8%8a%2c183%2c20211215%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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