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大法庭110台上徵276號徵詢階段統一見解-刑227條之罪vs兒少福權法112Ⅰ前段+刑228條之罪間之競合】
爭點:
行為人之行為同時該當於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猥褻行為罪)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猥褻罪)之構成要件時,應如何論處?
關鍵字: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
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徵字第276號徵詢書徵詢各庭意見,達成統一見解,此統一見解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依法條競合關係、重法優於輕法原則論罪::
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有關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加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成為另一獨立之罪名,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之罪,亦屬以被害人之年齡為特殊要件。故此法條競合關係,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擇較重之罪論處。
二、具體各罪之競合關係:
- 刑法第227條第1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
- 刑法第227條第2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競合→論以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罪。
- 刑法第227條第3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1項之罪。
- 刑法第227條第4項vs.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競合→論以兒少福權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8條第2項之罪。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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