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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49判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之認定2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公文書正確性及公信力、形式訴訟要件

 

最高法院於106824日作成106台上1549判決,此判決對於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如何認定?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213條之公務員職務上登載不實罪,係以公務員明知為不實,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其中所稱『明知』,指直接故意乙種,既不含間接故意,更排除過失;又本罪所保護的法益,雖然包含公文書的正確性及公信力,亦兼有保護個人合法、正當法益的作用,但倘公務員就人民檢舉、陳情事項,所為回覆的公文內容,從形式上觀察,係依其所職掌的檔案文卷資料答覆,或僅係文字錯漏或用詞不當,既非無憑,且其所登載的基礎事項,亦非不實,則客觀上顯然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更不具有犯罪的直接故意,自無准許動輒指摘公務員違犯本罪,輕自訴之門,違背自訴制度設立的本旨。…」

106台上1549判決闡釋:

1、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除保護公文書正確性及公信力以外,兼保護個人合法、正當法益。

2、公務員就人民檢舉、陳情事項所為回覆之公文內容,從形式上觀察,係依檔案文卷資料答覆,或僅係文字錯漏或用詞不當,客觀上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主觀上不具有直接故意,難認公務員犯本罪,自訴人不具備得提起自訴之形式訴訟要件。

 

關於106台上1549判決所闡釋關於直接被害人之「被害」如何認定?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如何認定?駱克前已於10694 【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49判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之認定】 發文說明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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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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