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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49判決-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之認定】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公訴優先原則、防止濫行自訴

 

最高法院於106824日作成106台上1549判決,此判決對於直接被害人之「被害」如何認定?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如何認定?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自訴制度的設計,基本上是不信任檢察官,故以自訴濟公訴之窮,但現今檢察官多能中立、敬業,我國亦是,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已經廢除自訴制度,採行公訴獨占,所有的犯罪,都必須經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我國刑事訴訟審判,雖然仍兼採公訴、自訴並行,然為避免自訴程序被用以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或用以恫嚇被告,已將自訴優先的舊制,改採公訴優先原則,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之修正經過即明。同法第319條前段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此所稱被害人,係指因『犯罪』『當時』法益『直接』受到侵害之人而言,不包括間接被害人;而如何得謂被害,應非僅憑自己主觀認為被害,即一概准許,是法院對於未經檢察官的偵查程序,所提起的自訴案件,允宜慎重檢視,以防止濫行自訴,避免被告遭受不必要的訟累,保障人權。…」

106台上1549判決闡釋:

  1、我國刑訴制度採取「公訴優先原則」,以避免利用自訴制度干擾檢察官偵查犯罪或恫嚇被告。

  2、何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並非只憑自訴人主觀認為被害,就一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定是否為直接被害人,應慎重檢視,以防止濫行自訴,避免被告遭受不必要的訟累

 

關於106台上1549判決所闡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適格自訴人如何認定?駱克另外發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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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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