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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40判決-強盜罪vs搶奪罪】

關鍵字: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喪失意志自由、趁人不備、通常人之心理狀態

 

最高法院於106510日作成106台上1540判決,此判決對於強盜罪及搶奪罪之區別有所闡釋,也有對於不能抗拒之判斷方式做說明,簡述如下:

 

Qoute:「強盜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祇須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抗拒,使其喪失意志自由 為已足,縱令被害人實際無抗拒行為,仍於強盜罪之成立,不生影響;而搶奪罪,乃趁他人不備,搶取他人財物,且必其強取他人財物之手段,尚未使被害人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如已使被害人喪失意志自由,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即應構成強盜罪,而非搶奪罪。」

→關於強盜罪及搶奪罪的區別,此判決用「趁人不備」以及被害人是否「喪失意志自由」做判斷標準。(對此學說實務有不同見解,有「當場侵害自由意志說」、「乘人不備不及抗拒說」、「乘人不備公然掠取說」等爭議,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6-26-7。)

 

Qoute:「是否達於『不能抗拒』之程度,應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準。如行為人所實行之不法手段足以抑制通常人之抗拒,使之喪失自由意志,即與之意義相當。」

→此判決表示是否喪失自由意志是以「通常人之心理狀態」為準,而不是以被害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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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6-26-7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分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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