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時事「羅莉控」拍攝裸照觸犯何罪?】

 

D槽曝光!台大生「蘿莉控」 網誘121名「少女拍裸照」

(新聞連結: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72826

 

依照新聞內容所提到的事實情節,駱克認為可能構成下列罪,各位也可以一起想還可能構成什麼罪喔。

 

Quote「…北市一名22歲的林姓男子剛考上台大醫療器材與醫學影像研究所,但他是愛好未成年少女的『蘿莉控』,因此在網路上用假身分誘騙未成年少女,假藉交往與欣賞對方身體為由,要求拍攝裸照,並散布滿足其性癖好,再透過同好網路群組分享,初估至少121名少女受害,年紀最小才小學二年級!

將裸照散布網路同好群組分享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照片、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罪(註1)。如果符合誹謗罪要件的話,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Quote「…手法也都是利用LINE、BeeTalk、FB臉書messenger即時通訊軟體,用假帳號專挑未成年少女為目標,並利用手機攝錄猥褻視訊畫面

手機攝錄猥褻視訊畫面之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1項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兒童或少年為猥褻行為之影片、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罪(註2)

 

Quote「…不過林男為滿足特殊性癖好,以男女朋友交往等理由誘騙未成年少女交換私密照,藉此拍攝對方裸照,得手後若少女不配合其要求,便揚言公布裸照,使被害人身心受創,

此部分新聞所述事實不明確,揚言公布裸照之行為,要看其要求少女為何行為,而可能構成不同犯罪:

  1. 如果要求交付財物,可能構成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2. 如果要求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且違反少女意願,可能構成刑法第221條、第224條之強制性交或猥褻罪,如果少女是未滿14歲,則可能構成對未滿14歲女子為強制性交或猥褻之加重強制性交或猥褻罪。
  3. 如果要求為非上述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或第304條之強制罪。。

 

因為新聞內容所提到的事實情節不太明確,駱克目前只想到可能構成上述罪名,大家也想到也可以幫忙補充喔。

 

恭喜你,看完這篇了,記得按讚分享留言鼓勵我喔!

 

(註1)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註2)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分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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