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806判決-轉述被害人陳述可否作為補強證據】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補強證據、轉述被害人陳述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19日作成106台上1806判決,此判決對於證人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之證述,可否作為補強證據?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證人陳述之內容,如係轉述其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者,固不得作為被害人陳述之補強證據,惟茍係供為證明被害人報案之過程、案發時之身心狀態、被害人之認知,或以之證明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者,既非作為證明被害人陳述被害之內容是否真實,而是作為推論被害人陳述時之心理、認知或所產生之影響,實已等同證人陳述其當時所目睹被害人之情況,其待證事實與證人之知覺間具有關連性,自屬適格之補強證據。…」
106台上1806判決針對證人轉述聽聞自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之證述可否作為補強證據,依照待證事實為何加以區分:
1、不得作為證明「被害人陳述被害之內容是否真實」之補強證據,因為與主證據具有同一性,屬於累積證據。
2、可以作為證明「被害人報案之過程、案發時之身心狀態、被害人之認知、對聽聞被害人所造成之影響」之補強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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