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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10台上大446大法庭裁定-釋字第790號解釋諭知之修法期間內,被告可否主張依該解釋減輕其刑?

 

爭點:法院對於犯11154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 項(下稱系爭規定)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司法院釋字第790 號解釋文(下稱釋字第790號解釋)諭知之1年限期修法期間內,得否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關鍵字:釋字第790號解釋、定期失效、過渡規範、情節輕微、減輕其刑

 

最高法院大法庭於111622日作成110台上大446裁定,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壹、結論:

法院對於犯民國11154 日修正公布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2項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文諭知之1年限期修法期間內,不得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貳、理由摘要:

 

一、司法院大法官職司解釋憲法及對法規範進行合憲性控制,其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各級法院」作為國家機關,應受大法官解釋之拘束,並應依解釋之意旨為裁判。釋字第790號解釋文有關「定期失效」的宣告及其配套的過渡規範暨相關執行措施之諭知,皆有拘束各級法院之效力。

二、釋字第790號解釋文僅諭知限期修法期限過後至立法完成前之期間內,法院得適用過渡規範,於裁判中對情節輕微之被告,減輕其法定刑至二分之一,並未諭知於修法期限屆至前,亦有過渡規範之適用。再者,法院將案件審判程序延至新法修正公布後或釋字第790號解釋公布之日起1年後,始予終結,較符合已於1111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第54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價值取向。況系爭規定於修法後,有可能較適用過渡規範,對被告更為有利。

三、從而,法院對於犯系爭規定之罪,而情節輕微之被告,於釋字第790號解釋文諭知之1年限期修法期間內,不得依該號解釋意旨減輕其刑。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663187-8789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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