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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109台上3判決-圖利罪之保護法益及不法利益之解釋

 

爭點: 圖利罪之保護法益為何?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態樣為何?與違背職務間是否需具有因果關係?

 

關鍵字:圖利罪、公正性、廉潔性、禁止規範、命令規範、積極作為、消極不作為

 

最高法院於1101222日作成109台上3判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一、圖利罪之保護法益: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其保護之法益既兼及於公務員身分執行職務之公正性與廉潔性,自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二、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態樣: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不法利益與公務員違背職務間具有因果關係:

前述「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四、本案情形:

原判決綜合富○企業社之工程帳目資料、自工地會計林○○處扣得之「工作紀錄」上列載:942/233/83/93/11等「於夜間凌晨時段吊料、裝料、裝料車、土蓋、回填」各情,及9423月間廠商或工區人員相關通訊監察錄音譯文提及「我們用不好的土推下去做回填應該可以」、「用怪手把原料挖上來,才能做回填」、「(9432 日晚間958)…他說已挖500方上來了」,其中9438日下午93 分之通話內容甚且提及「現在土蓋要掀起來就好了嗎?」、「料也要吊上來,不然明天怎麼交給別人」、「要多吊一些上來啦」等事證,認與本案利用疏浚工程施工機會,以「深挖盜採」、「回填整平」之方式盜採非契約所定標售標的之砂石牟利等其他證據資料相符,因認至少於9423月間前述期間有盜採砂石情事。而○○連續於94224日、同年310日違法洩露該2 日之河警不定期夜間巡查資訊,致使前述期間之盜採砂石犯行免遭查緝,得以續行盜採獲利,原判決以謝○○客觀上違背應遵守之禁止規範,而凸顯富□企業社之特殊利益,係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第三人所得之利益,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而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規定之不法利益,且與謝○○違法洩密之違背職務行為有因果關係,自無違誤。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裁判全文: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109%2c%e5%8f%b0%e4%b8%8a%2c3%2c20211222%2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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