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9台抗257裁定-最高院法官為子關說案裁准再審】
駱克OS:
以駱克經驗,這種關說、貪汙、賄選之類密行性的案件,通常都用暗語、動作表示,會這樣大喇喇地跟人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實在是太罕見啦。
案例事實:
本案情節大略是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的兒子蕭賢綸,因為肇事逃逸罪,基隆地院(98交訴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3萬元,蕭賢綸上訴後,高院(98交上訴169號)改判無罪。
本案最大爭議在於高院的部分,高院審判長高明哲、受命法官高玉舜要去開審理庭的路上,高明哲向高玉舜表示被告蕭賢綸是蕭仰歸的兒子,希望可以判無罪。該案辯論終結後,高明哲、高玉舜、陪席法官林洲富在評議的時候,高玉舜先表示意見,認為該案事證明確,應該維持原審有罪判決(即有罪+緩刑2年+支付公庫)。但是高明哲卻以被告是蕭仰歸的兒子,蕭仰歸有找他。高玉舜原本表示可以將一審判決主文中緩刑宣告所附之捐款部分撤銷(即改判有罪+緩刑2年)。高明哲竟然說:「他(指蕭仰歸)要的不是這個啦!他要的是無罪判決」。因為2人相持不下,高玉舜於是依己意製作駁回上訴的有罪判決書。高明哲另外製作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的判決書。陪席法官林洲富選擇在改判無罪的判決書上簽名(即高明哲版本判決),所以該案以2比1評議為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案。經送達當事人之後,高檢署檢察官未上訴而告確定。高玉舜徵得高明哲同意,將其原製作之駁回上訴之判決書,訂入評議簿,作為不同意見。(人名、事實,參考自公懲會100鑑11895號議決書、高院108交聲再11號裁定、 最高法院109台抗257號裁定)
高檢署檢察官不知為何,於該案經過10年後,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108交聲再 11 號)裁定開始再審,准許再審的條文依據是「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刑訴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無罪之判決確定後,有第420條第1項第5款之情形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刑訴法第422條第1款)。
蕭賢綸不服,提起抗告,主要主張為再審聲請人應該要舉證「證明」,高明哲違法失職的情節,已足以影響原確定判決結果,不得憑空臆斷或推測;高明哲之失職行為與無罪判決間,有無因果關係?
爭點:何謂「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關鍵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判決結果、他要的是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於109年2月26日作成109台抗257裁定,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整理、摘要如下:
「刑訴第420條第1項第5款後段規定,係87年1月21日增訂,將審理案件違法失職之法官、檢察官懲戒處分確定之情形,納入得聲請再審之要件,以符合法律維護公平正義之原則。既稱『足以影響原判決』,祇要參與原判決之法官等人員構成懲戒原因之違法失職情節,得合理相信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之結果即足,並不以該等人員於案件處理時違法,得追究刑事責任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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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
最高院法官蕭仰歸關說 子肇逃脫罪 10年後再審(自由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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