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決議時報-高院108年第1次刑庭會議-舊法傷害罪等案件,修法後應適用獨任或合議審判程序】
關鍵字: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獨任、合議、從舊從輕原則、程序從新原則
高等法院於108年6月17日作成108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此決議對於舊刑法之過失致死罪、傷害罪、助勢聚眾鬥毆罪等,修法後應適用獨任或合議程序,有所闡釋,摘要如下:
一、刑法修正法定最高本刑:
法第276條過失致人於死罪、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第283條助勢聚眾鬥毆罪(下稱系爭三罪),修正前法定最高刑分別是2年、3年、3年,修正後均改為5年。
二、刑事訴訟程序關於獨任、合議審判之規定:
刑訴第284條之1規定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行獨任審判程序,其他均行合議審判程序。其中刑訴第37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案件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而系爭三罪於刑法修正後最高刑提高為5年以下,不再是刑訴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因此應行合議審判程序。
三、起訴法條為舊刑法,於修法後,應適用獨任或合議審判程序:
修法前已繫屬第一審法院,起訴法條為舊法之系爭三罪案件;以及修法後,依舊法起訴新繫屬之系爭三罪案件,應適用獨任或合議審判程序?
獨任說:
1.起訴法條為舊法,最重法定刑均為3年以下,自屬獨任案件。
2.雖然修法後,系爭三罪最重法定刑提高為5年,但是依照刑法第2條從舊從輕原則之規定,應適用舊法,仍為3年以下之罪,所以仍是獨任案件。
合議說:
依程序從新原則,且新法刑度已非刑訴第376條之案件,非獨任案件,所以應由合議庭審理。
結論:
高院108年第1次刑庭會議採獨任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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