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108台上427判決-被動忍受搜索行為是否為同意搜索】
關鍵字:同意搜索、自願性同意、理解搜索程序、明示同意、被動忍受
最高法院於108年3月8日作成108台上427判決,此判決對於受搜索人被動忍受警方之搜索行為,是否為同意搜索,有所闡釋,摘要如下:
一、自願性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31 條之1 同意搜索,須取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不得以強暴、脅迫或詐欺等不正方式取得,且應明確表明欲執行搜索之原因及用意,使受搜索人理解搜索之意涵而明示同意後,方能認屬自願性同意,以保障人民基本權。
二、被動忍受搜索,非自願性同意:
若係在受搜索人不理解搜索程序之情形下,並未明白表示同意之意思,僅係被動忍受警方之搜索行為,此種逆來順受式反應,顯難認已徵得受搜索人之自願性同意,所為之搜索行為即非適法。
三、案例事實:
警察因被告紅線停車之交通違規行為,而上前勸導取締,並因此查驗被告身分,經查知被告有毒品前科,且認其神情緊張,懷疑其涉嫌持有毒品,警方說:「說車子、身體讓我們看一下」,被告沒有拒絕,警方於是搜索被告身體及車子,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菸半支。最高法院認為被告係被動配合警方執行搜索之命令,沒有自願性同意,不符合同意搜索要件,扣案香菸半支為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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