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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黑話?「矧」、「惟」、「復」、「次」、「伊」、「渠」是什麼意思?】

【簡要版】

1、非白話用語可說是法律業行內人的黑話、切口,駱克考試也會用。

2、「矧」、「惟」、「復」、「次」、「伊」、「渠」是什麼意思?

(1)「矧」:「況且」之意,用在加強語氣時。

(2)「惟」:「但是」之意,用在語氣轉折時。

(3)「復」、「次」:類似一二三四的功能,主要用在分點。

(4)「伊」、「渠」:指示代名詞的功能。

 

【詳細版】

1、非白話用語是法律業的黑話、切口:

法院裁判書用語既不是白話文、也不是文言文,駱克也不知道是什麼文體,有點類似清末民初文言白話夾雜的文體,司法工作者使用的書狀(法院裁判書、檢察官(不)起訴書等、律師辯護狀等)也幾乎都使用這種文體,雖然對於非法律人而言覺得這些用詞很艱澀,但是這些用語其實可以算是這行的黑話、切口。駱克考試答題時,也有使用這些用語,相信改題者一看就知道是行內人(不過不要本末倒置,答題內容正確才是正解,用語只是點綴而已)。

2、「矧」、「惟」、「復」、「次」、「伊」、「渠」是什麼意思?

新聞中提到的「矧」、「惟」、「復」、「次」、「伊」、「渠」等詞彙,裁判書中確實很常用到,除了「矧」以外,「惟」、「復」、「次」、「伊」幾乎是每則裁判都會看到的用語,簡單說明意思:

1、「矧」:「況且」之意,用在加強語氣使用,常見於法院駁斥被告辯詞時,先用A理由駁斥,之後又說「矧(況且)」依據B理由,被告辯詞還是不可採。

2、「惟」:「但是」之意,用在語氣轉折時使用,常見於法院先引一段被告或證人說詞,接著說「惟(但是)」依據C證據、D理由,被告、證人的供述不可採,簡單來說,看到「惟」,就知道後續是要打臉人家的。

3、「復」、「次」:古早時裁判書是不分段落的(現在的最高法院判決也整篇落落長卻不分段落),因此「復」、「次」的功能跟一二三四類似,主要用於分點。

4、「伊」、「渠」:指示代名詞的功能,主要用於引用被告供述、證人證述時,被告、證人表示是自己的意思。例如:上訴人所辯:伊未與陳○○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扣案甲基安非他命並非伊寄送,陳○○所述不實云云。此段話是指上訴人辯稱說:「伊(指上訴人自己)」沒有跟陳○○共同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林○○,扣案的甲基安非他命並非「伊(指上訴人)」寄送,陳○○所說的不實在。

 

新聞連結: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14/111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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