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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8台聲11裁定-移轉管轄事由】

 

關鍵字:移轉管轄、該管法院、直接上級法院、法律不能、事實不能、影響公安、難期公平

 

最高法院於108116日作成108台聲11裁定,此裁定對於移轉管轄事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因特別情形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有所闡釋,摘要如下:

 

1、該管法院:

當事人聲請移轉管轄,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該管法院,係指直接上級法院,如向最高法院聲請移轉管轄,須以移轉之法院,與有管轄權法院,不隸屬於同一高等法院或分院者,始得為之。

2、移轉至同級之他法院

關於移轉管轄,依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該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得依職權或聲請由直接上級法院或再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3、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

該條第1項第1款所稱因法律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

4、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

該條第1項第1款所稱因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

5、特別情形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至同條第1項第2款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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