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職場甘苦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075號判例
上訴人向某甲開槍時,某甲已為某乙毆斃,是其所射擊者為屍體,而非有生命之自然人,縱令該上訴人 意在殺人,因犯罪客體之不存在,仍不負殺人罪責。
駱克刑法
駱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