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81判決-偽證罪之訊問主體】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偽證、公署、執行審判職務

 

【自擬題】小駱於小克自訴小稔誣告案件作證時,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時為虛偽陳述。小駱之後被以偽證罪起訴,小駱辯護人抗辯:偽證罪的訊問主體,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小駱是回答自訴代理人小律律師的主詰問,不受偽證罪之規範。試問:辯護人之抗辯有無理由?

 

最高法院於107531日作成106台上1851判決,此判決對於偽證罪之訊問主體是否限於審判時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及偵查中之檢察官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之行為。所謂『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係指行為期間須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非指訊問之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

106台上1851判決闡釋「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是指作證的行為期間是在執行民、刑事或行政訴訟等審判機關,依法開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前而言,並不是指訊問的主體限於審判之公署所以於案審判程序中進行交互詰問時,證人對於檢察官、辯護人、自訴代理人等所為的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之回答,都屬偽證罪規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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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法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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