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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993判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一行為、想像競合事實行為、構成要件行為

 

最高法院於106628日作成106台上1993判決,此判決對於行為之概念(事實行為、構成要件行為)?想像競合犯之一行為係指何種行為概念?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106台上1993判決涉及犯罪競合論之行為單複數概念,以及罪數論中科刑上一罪等概念,此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9-29-8。瞭解上述概念後再看此判決,會更知道重點在哪。

 

Qoute:「…刑罰乃就客觀存在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認成立犯罪行為所施予之處罰。於法的評價前,『行為』係指客觀存在的『事實行為』;迨經法的評價後,認成立犯罪者,其『行為』係指符合刑法所定犯罪構成要件之『構成要件行為』。客觀存在的一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認同時符合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而同時成立數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始有觸犯數罪名可言。就故意犯而言,係指對於該數罪同時有各別之犯意,而藉一個事實行為以達成者(本院70年台上字第1971判例意旨參照)。故刑法第55條所謂『一行為而獨犯數罪名』之『行為』,係法評價前的『事實行為』,而非經法評價後之『構成要件行為』…」。

106台上1993判決闡釋「行為」概念有二:一為於法評價前之「事實行為」。一為經法的評價後的「構成要件行為」。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規定中之「一行為」是指事實行為,而非構成要件行為。106台上1993判決提出此概念區辨,是為了處理下面案例的論罪。

 

Qoute:「…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基於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同一時、地,向同一人購入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一、二、三級毒品而持有。則其只有一個同時購入多數種類毒品之事實行為。經法的評價後,其一個購入毒品之事實行為,符合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數犯罪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名。其係就數罪有各別犯意,而藉同一個購買毒品之事實行為以達成。依前揭說明,上訴人所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乃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又上訴人其後基於同一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買入後首次賣出,乃接續實行其原先買入第三級毒品係為販賣之犯意,所完成之單一販賣行為。僅該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提升為既遂並非另有一新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應僅論處其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既遂一罪。乃原判決竟分別論處其犯持有第一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各罪刑。其法律之適用,顯有違誤。…」

106台上1993判決小駱同時向小克買入第一、二、三級毒品,購買第一、二級毒品只是為了自己施用,購買第三級毒品是為了販賣使用,雖然該當三種構成要件行為(即持有第一、二級毒品及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之構成要件行為),但是因為小駱多種類毒品的買入行為(事實行為)只有一個,所以依照第55條應該從重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處斷。如果小駱之後真的販賣第三級毒品了,只是原本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行為之實行而提升為既遂,並不是有另外一個新的販賣第三級毒品行為,不能論為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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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a8ojsmbRUW%2b7VMf6%2flRG9%2bRDVdTz%2fv89u7%2fc7vePUc%3d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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