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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高院107上重更一6判決-王景玉為什麼不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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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逃死!殺害女童「小燈泡」 凶手今判無期徒刑定讞(聯合新聞網)

 

王景玉殺害小燈泡案件,最後事實審(高院107上重更一6)認為王景玉是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是「此為得宣告死刑之必要條件,至於本案應否量處死刑之極刑,仍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而為判斷」,高院審酌本案情狀後,認為「本院從被告主觀惡性與客觀犯行詳予審酌後,認被告故意殺害幼童(被害人劉○○),惡性重大,並斟酌其故意殺害並造成生命喪失之被害人人數、與未滿4歲之被害人(兒童)不認識之關係等犯罪情狀,基於罪刑均衡及一般預防之觀點,雖認被告之犯行確值嚴重非難,然本院綜合斟酌前揭各項量刑情狀,爰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駱克按:即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37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高院的「各項量刑情狀」非常多,駱克就不予節錄,請各位參照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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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543號判決-傷害致2歲兒童於死案】

關鍵字:不作為、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保護義務、傷不使療

 

最高法院於106510日作成106台上1543判決,此判決涉及保證人地位之來源,以及作為義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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