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沒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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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116判決-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是否應沒收?

 

爭點:被害人放棄求償或達成民事賠償和解,但實際上犯罪所得尚未返還被害人,是否仍應為沒收宣告?

 

關鍵字:放棄求償、和解、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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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9台上1272判決-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

 

爭點:不法利得估算之證明及應踐行程序為何?

 

關鍵字:犯罪所得、沒收、不法利得、估算、罪疑唯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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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參考價值裁判-108台上3908判決-犯罪行為人取得犯罪所得實質支配管領時是否行特別沒收程序】

 

爭點:犯罪行為人對於原本第三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取得實質支配管領時,是否應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關鍵字:犯罪所得、犯罪行為人、第三人、實質支配管領、沒收特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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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裁判時報-108台上672判決-達成調(和)解時之犯罪所得沒收】

 

關鍵字:犯罪利得沒收、任何人不得保有不法行為之獲利、合法財產秩序狀態、沒收、追徵、調(和)解、部分受償、聲請發還

 

最高法院於108313日作成108台上672判決,此判決對於犯罪行為人已與被害人調(和)解,行為人實際上只部分償還,尚未償還部分,是否應沒收,有所闡釋,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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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009判決-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沒收2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利得沒收、直接性、規範保護目的、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金融秩序

 

最高法院於106621日作成106台上1009判決,此判決關於何者屬於內線交易罪直接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而應予沒收?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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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009判決-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沒收】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利得沒收、總額沒收原則、差額說、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徹底剝奪不法利得、成本利潤、裁判時法

 

最高法院於106621日作成106台上1009判決,此判決對於新法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標準為何?新刑法與證券交易犯關於犯罪所得採不同見解,應採何者?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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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重點摘要:
1、集團性犯罪(例如詐欺集團)各成員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該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是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所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如果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沒有事實上處分權限,就不須沒收。
2、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等,是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只要依「自由證明」程序認定即可,不適用「嚴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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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內容節錄:「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案內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一切證據,除認為不必要者外,均應詳為調查,然後基於調查所得之心證以為判斷之基礎;茍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重要關係,或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在客觀上認為應行調查又非不易或不能調查之證據,而未依法加以調查,或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即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所稱之當然違背法令。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依其立法理由,係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犯罪所得,顯失公平正義,而無法預防犯罪,修正前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對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僅規定「得」沒收,難以遏阻犯罪誘因,而無法杜絕犯罪,亦與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原則有悖,爰參考聯合國2003年反貪腐公約及德國刑法第73條規定,將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之犯罪所得,修正為「應」沒收之。又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參考德國刑法第73條第1項,於刑法第38條之1增訂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限於個案已實際合法發還時,始毋庸沒收犯罪所得,若判決確定後有被害人主張發還時,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請求之。而於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固基於責任共同原則,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負其責任,然於集團性犯罪,其各成員有無不法所得,未必盡同,如因其組織分工,彼此間犯罪所得分配懸殊,而若分配較少甚或未受分配之人,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負連帶沒收追繳之責,超過其個人所得之剝奪,無異代替其他參與者承擔刑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個人責任原則以及罪責相當原則;故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之數,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而言,其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雖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事實審法院仍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於各共同正犯有無犯罪所得,或犯罪所得多寡,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結果,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宣告沒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與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仍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本文原在106年4月21日發表在FB「駱克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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