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527判決-擄人勒贖罪之要件】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二面關係、三面關係、勒贖、不法意圖、移置、實力支配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7日作成106台上527判決,此判決對於擄人勒贖之要件為何?以及擄人勒贖行為之相續共同正犯構成何罪?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按刑法上所稱擄人勒贖,係在主觀上具有勒贖之不法意圖,客觀上以強暴、脅迫、詐術、恐嚇或其他不正方法使被害人離開其原來處所而將其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而令被擄者之親友提供金錢或其他財物以贖取被擄者之生命或身體自由,因此在手段行為上具有妨害自由之本質,但在目的行為上,則具有恐嚇取財(或得利)行為之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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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台上527判決認為勒贖是「令被擄者之親友提供金錢或其他財物」,此涉及學說及實務上的重大爭議,即「二面關係」及「三面關係」之結構,此判決採取與以往實務不同立場,是否表示實務見解有變更,值得觀察。(詳細解析請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頁9-12)
2.106台上527判決認為「主觀上具有勒贖之不法意圖」,對於本罪是否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不法所有意圖,實務向來採取肯定說。(詳細解析請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頁9-15至9-16)
3.106台上527判決認為本罪手段行為上具有妨害自由之本質,目的行為上具有恐嚇取財(或得利)行為之本質,表示本罪兼有保護自由法益及財產法益。
4. 106台上527判決還涉及有關「相續共同正犯」的爭議,駱克另外再為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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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頁9-9至9-17。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9/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a8ojsmbRUWbsp0EXGqL%2fW3yR27lOGl8dfrmzOqbFUg%3d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分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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