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裁判時報-雄院109簡1015決-送老師罐頭塔及輓聯,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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駱克OS:這學生到底多討厭老師啊?
案例事實:
小駱原本是私立學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老克為小駱的班導師。小駱因為在校時與老克相處不睦,而且認為遭老克不公平待遇,於是在領到畢業證書當日,委託業者將祭祀死者用的奠品罐頭塔2組送至學林工商導師辦公室外,並且在罐頭塔上分別黏貼「冤家駱同學敬輓」、「敬悼克老夫人仙逝」的輓聯,另外附有「致老克」、「音容宛在」、「駕鶴西歸」、「西方極樂」等4張卡片。試問:小駱此舉,是否構成犯罪?
爭點:送老師罐頭塔、輓聯等,是否構成犯罪?
關鍵字:關鍵字:罐頭塔、輓聯、灑冥紙、恐嚇
高雄地院109年4月15日作成109簡1015決,此判決對於上述爭點,有所闡釋,高雄地院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見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首先引用2則實務見解,認為灑冥紙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後論述認為擺罐頭塔、附上輓聯等,較單純灑冥紙更嚴重,故認為構成恐嚇罪,整理、摘要如下:
一、灑冥紙構成恐嚇:
(一)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77號判決:
「依民俗習慣,揮灑冥紙有詛咒對方去死或不得好死之意思,而被告於附表一編號3所示時、地丟擲冥紙之處所,遍布告訴人住處之大門、小門與2樓房間落地窗,範圍甚廣,足見被告係針對居住97號之告訴人所為,對象已可特定,且被告經由丟擲冥紙之舉止,隱含加害生命、身體之意」。
(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易字第1044號判決:
「依一般民間信仰對於冥紙之使用及其意涵觀察,在祭祀儀式中擺放冥紙於案桌並予以焚燒,用以表彰在世之人對於已故祖宗或先人追思崇拜之情,應屬該等祭祀工具之一般通常用法,固難謂業已傳達任何即將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之意思通知。惟伴隨著社會生活快速演進及價值觀念漸趨多元,對於冥紙之使用方式、場合,及其所被賦予之表徵意涵,已有迥異於傳統習俗之不同解讀,以致於在發揮日常祭祀作用以外,另有作為其他暗示或隱喻用途之次要意義。尤其藉由新聞媒體、戲劇呈現及網際網路之報導、演出、轉載,類如郵寄冥紙至他人住處,作為即將加害他人生命、恐將造成傷亡之警告用途,抑或直接在他人住處或營業場所拋灑大量冥紙,使人與遭受不測以致死亡之意象產生連結,進而感受畏懼而影響其意思活動自由,於現今社會生活中應屬一般通念。行為人認知其拋灑冥紙之舉動意在恫嚇他人,而遭拋灑冥紙之一方亦因目睹此一經過,擔憂自己生命、身體、自由即將面臨危害而深感畏怖,綜合觀察行為人之主觀意思及客觀行為,顯係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象徵施加惡害之意涵,用以傳遞恐嚇訊息,在此情形下,法院究不得無視於行為人及被害人之主觀意欲與感受,僅憑冥紙在祭祀行為及傳統習俗上之普遍用途,一味執著於神怪力量之介入作用,將之詮釋為人力難以操控之『祝禱』、『詛咒』等狹隘觀點,逕予曲解行為人藉由拋灑冥紙舉動所表彰之恐嚇危害安全目的。」。
二、罐頭塔表彰死亡警告意涵:
「依臺灣民俗習慣,罐頭塔通常擺放在死者靈前,為祭拜往生者之奠品,意味是要給往生者享用,與冥紙同樣均屬祭祀用品,其與冥紙所表彰之另一面死亡警告意涵,並無二致。本件被告在告訴人之辦公室外擺放之罐頭塔,更附上『冤家陳同學敬輓』、『敬悼許老夫人仙逝』之輓聯、『致許○珮』、『音容宛在』、『駕鶴西歸』、『西方極樂』等卡片,顯已明示是要告訴人去死或不得好死之意思,其行為嚴重程度更甚於單純灑冥紙而無其他恐嚇言語,再參酌被告在校期間與告訴人素有恩怨之關係,依上開判例、判決意旨及說明,被告之行為實已使人與遭受不測以致死亡之意象產生連結,隱含加害生命、身體之意,用以傳遞恐嚇訊息,進而使告訴人感受畏懼,應屬恐嚇行為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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