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2288判決-相續共同正犯之後行為者責任範圍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相續共同正犯、合同意思、利用既成條件、先行為者、後行為者、全部責任

 

最高法院於106713日作成106台上2288判決,此判決對於何謂相續共同正犯?後行為者之責任範圍為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係因正犯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分擔實行犯罪行為,其一部實行者,即應同負全部責任。學理上所稱 相續共同正犯,係指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其對於介入前先行為者之行為,茍有就既成的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的意思,當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

106台上2288判決闡釋關於相續共同正犯:

  1. 意義:後行為者於先行為者之行為接續或繼續進行中,以合同的意思,參與分擔實行。
  2. 後行為者之責任範圍:後行為者如果就既成條件加以利用而繼續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意思,應負共同正犯之全部責任,亦即對於其參與前由先行為者所為之前行為亦應負責。

 

考試爭點「後行為者是否應負全部責任」?學說上有不同見解。此外,考試爭點「前行為人之責任範圍為何」?可參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6-46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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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駱克,《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6-466-52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a8ojsmbRUVbqbA93rjxBHWk%2bE4rjrul5QYOe6hrmmE%3d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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