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導讀──小燈泡案, #為何不判死?】
王景玉殺害小燈泡案件12日上午宣判,認定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此案件是否判死刑主要涉及幾部分:
【簡要版】
1、 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
2、 王景玉雖然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是行為時精神狀態並沒有達到責任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程度, #沒有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的適用
3、 王景玉行為時雖然具有責任能力, 但是其罹患「思覺失調症」,為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 依照「 #兩公約施行法」及「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解釋意旨,不得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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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版】
1、 王景玉經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認為罹患「思覺失調症」:
判決認為王景玉因為罹患思覺失調症,懷疑自己並非父母親生,為滿足其傳宗接代之慾望,最終形成「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之妄想,因此萌生殺人犯意。
2、 沒有刑法第19條規定不罰或減輕其刑的適用:
王景玉雖然罹患「思覺失調症」,但是判決認為王景玉行兇前能買刀、停機車;找行兇對象時,知道要閃避路人詢問、監督,暫時藏匿菜刀後再取回,延遲下手,等待時機;最終選擇無反抗能力的弱小對象行兇,顯然知道殺人為違法行為且有控制自己是否及何時行兇的能力,沒有刑法第19條的適用。既然沒有減免規定的適用,為什麼法院仍不判死?理由在下一點。
3、 依照「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解釋意旨,對於精神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不能科處死刑:
本判決不判死刑的主要理由就在於「兩公約施行法」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兩公約保障人權的規定具有「 #國內法」效力,而且適用兩公約規定時,要參照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於相關案件均認為「不得對精神障礙者科處死刑」,且我國依兩公約施行法所自辦國家人權報告也認為「具有心理或智能障礙之人不應被判處和/或執行死刑」。因為王景玉罹患「思覺失調症」,屬於精神障礙者者及身心障礙者,因此不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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