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135判決-檢警誘導訊(詢)問之適法性】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不正訊問、誘導訊問、虛偽誘導、錯覺誘導、記憶誘導
最高法院於106年7月5日作成106台上1135判決,此判決對於檢警可否為誘導訊(詢)問?誘導訊(詢)問之種類?誘導訊(詢)問是否合法?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Qoute:「…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證人之訊問或詢問,除禁止以不正方法取供以擔保其陳述之任意性外,對於訊問或詢問之方式,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加以限制。因此,訊問者或詢問者以其所希望之回答,暗示證人之誘導訊問或詢問方式,是否法之所許,端視其誘導訊問或詢問之暗示,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而異。…」
106台上1135判決認為除禁止不正訊問以外,刑訴法對於檢(警)之訊(詢)問方式無明文限制,可否為誘導訊(詢)問,依照「是否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之情形」加以區分類型。
Qoute:「…如其訊問或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乃屬虛偽誘導,或有因其暗示,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致為異其記憶之陳述,則為錯覺誘導,為保持程序之公正及證據之真實性,固均非法之所許。然如其之暗示,僅止於引起證人之記憶,進而為事實之陳述,係屬記憶誘導,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3項第3款規定,於行主詰問階段,關於證人記憶不清之事項,為喚起其記憶所必要者,得為誘導詰問之相同法理,則無禁止之必要,應予容許。…」
106台上1135判決認為誘導訊(詢)問可區分為三:
- 虛偽誘導:訊(詢)問內容有暗示證人使為故意異其記憶之陳述→不合法
- 錯覺誘導:訊(詢)問內容足使證人發生錯覺之危險→不合法
- 記憶誘導:訊(詢)問內容只在於引起證人之記憶→參照刑訴法166之1第3項第3款,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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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這是一篇刑事訴訟法解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