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時事司改決議18歲可自主墮胎墮胎自主權】

關鍵字:墮胎自主權、優生保健法、法定代理人同意、阻卻違法

 

Quote司改國事總結會議開會在即,第五分組5月做出女性墮胎自主權,從20歲降為18歲的決議,也將列入討論,一旦決議通過,未來高二、高三女學生嚐禁果懷孕,可未經父母同意逕行墮胎,」、「《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規定,未滿20歲的未婚女性若懷孕,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施行人工流產;已婚者須經配偶同意。

 

一、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之墮胎,得阻卻違法: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懷孕婦女於特定條件下,得自願施行人工流產(註1),此時屬於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墮胎罪之違法。

 

二、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墮胎,可否阻卻違法?

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時衍生一問題,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所定得墮胎之特定條件,但是懷孕婦女為未成年人而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此時可否阻卻墮胎罪之違法性?

 

學說、實務有不同見解,學者多數採取肯定見解,認為縱使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仍可阻卻墮胎罪之違法性(詳細論述請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1-7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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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1項:「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參考書目:《實務必考熱區-刑法分則》,1-71-10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708/1156427/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分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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