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009判決-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沒收2】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利得沒收、直接性、規範保護目的、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金融秩序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1日作成106台上1009判決,此判決關於何者屬於內線交易罪直接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而應予沒收?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之要件為「屬於」犯罪行為人,是否指所有權已經移轉於行為人?學說、早期晚近實務有不同見解,此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10-10至10-12(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沒收要件瞭解後,再看下述實務見解,會更有收穫。
Qoute:「…因沒收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既在於透過修正不法利益移轉的方式達成犯罪預防之效果。則犯罪所得係指直接由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其中的『直接性』要求應該依據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來認定。…」
106台上1009判決闡釋計算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的認定標準,在於與犯罪行為具有「直接性」,由所實現之構成要件之規範保護目的來認定。
Qoute:「…由於內線交易之不法核心在於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及金融秩序,而非有無利用購入股票或售出之價金獲利,故須以刑罰手段遏止之。是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內線交易罪,無非以其犯罪結果影響金融秩序重大,而有嚴懲之必要,自與行為人犯罪所得之利益無關,本無扣除成本之必要。…」
106台上1009判決闡釋內線交易罪的不法核心內涵在於破壞投資人間之機會平等及金融秩序,而非有無獲利,依照此規範保護目的,在犯罪所得計算上不用扣除成本。
關於新法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標準為何?新刑法與證券交易犯關於犯罪所得採不同見解,應採何者?可參駱克於106年6月30日所寫【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009判決-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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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p=Na8ojsmbRUU8zaSmCjRyOqtquEmfB2aXnlmAUpSupe4%3d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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